新奥门31999关于印发《新奥门31999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大科研〔2022〕58号)

发布人:林奇琦

新奥门31999关于印发《新奥门31999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规范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新奥门31999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经新奥门319992022年第29次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奥门31999

2022年11月22日

 

 

 

 

 

 

 

 

新奥门31999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结余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者,按其规定执行。

附属医院依托学校牵头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且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已下拨至附属医院管理的,结余经费由附属医院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附属医院应完善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职责

第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在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项目组留用期的预研和续研管理,以及在学校统筹期的统筹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会计核算服务和项目组留用期的财务管理。

(三)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做好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学校统筹期涉及的预算项目的统筹管理。

(四)审计处负责对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五)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有关科研机构及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及时掌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监督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使用和上缴结余经费。

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结余经费的留用

第五条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题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收入减去实际总支出和项目财务验收时认定的预计支出,所得余额。

结余经费数的认定以项目主管部门验收批文为准;项目主管部门无批文的,以审计报告或财务验收专家结论为准;以上均无的,以学校财务决算表结余经费数为准。

对于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结题后可依据结项等级调增项目间接费用的人文社科类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第六条  项目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等情形,被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结余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退回结余经费。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监管,二级单位负责落实清缴,相关职能部门须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对退回结余经费负有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未及时足额退回结余经费,并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在原项目经费账号留用3年。

留用开始时间从项目主管部门验收批文印发时间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无项目主管部门验收批文的,从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核定的结题时间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如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结余经费关于留用期限的规定少于3年的,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用于项目组科学研究续研或预研的直接支出,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结余经费各预算科目不再设置比例限制,项目组根据研究需要据实列支。

学校及二级单位不再提取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费。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已结题,但发生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去世等特殊情形的,二级单位应核实团队情况,并于四个月内提出针对结余经费的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分以下两种:

(一)原项目组在学校实质性开展项目后续研究或二级单位承担原项目组研究生培养任务的,二级单位可申请结余经费继续留用,并须增加一名我校在岗的科研人员作为该项目第二负责人,承担项目后续进展和结余经费管理责任。新增人选应为原项目组成员,原项目无成员或成员均非我校在岗科研人员的,二级单位需就新增人选与原项目的关系进行合理说明。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结余经费退回学校统筹。

上述第(一)种处理方案由二级单位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第(二)种处理方案由二级单位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若二级单位未在四个月内提出针对结余经费的处理方案,由科研管理部门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后,将结余经费收回学校统筹。

 

第四章  结余经费的统筹

第十条  在项目组留用期满后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及存在特殊情况被统筹的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后,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学校校内预算中的科学研究项目和举办高层次国际会议项目。

第十一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须积极配合。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严禁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具体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二)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三)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四)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五)不得化整为零,规避科研设备、耗材、试剂等各项采购管理规定。

(六)不得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七)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八)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和滞纳金等。

(九)不得列支基建费。

(十)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第十三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和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退还违规所得或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扣减二级单位和该项目组间接费用;

(七)调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八)纳入学校财务报销失信名单;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行为构成违纪的,根据党纪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依法依规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相关科研管理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2年第29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奥门31999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6〕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