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门31999关于印发《新奥门31999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奥门31999关于印发《新奥门31999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贯彻落实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推行包干制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及校内相关规定,制定《新奥门31999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暂行办法》,经2022年第16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奥门31999
2022年6月22日
新奥门31999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推行包干制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及校内相关规定,按照“充分信任、放管结合、权责相适、协同推进”的实施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主管部门明确规定推行包干制的纵向科研项目(不含国防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立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按学校规定转拨至附属医院的,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职责体系
第四条 学校实行 “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经费管理体制。
(一)科学研究院负责牵头制定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负责项目经费相关的项目申报、立项、实施、任务验收等过程管理,统筹项目经费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服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责任按照学校科技、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执行。
(三)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合理统筹资源,支持和保障项目有序开展。
(四)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经费包干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第三章 经费开支
第五条 项目申请和签订计划书(任务书)时,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项目经费以项目主管部门实际下达总额为准。
第六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限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学校管理费用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项目研究实际需求、拟购置设备的使用效益和开放共享能力;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立项由项目所在二级单位组织论证并报科学研究院备案,具体采购按照学校设备管理办法执行。设备入帐一年后需接受学校开放共享情况的考核。
(二)业务费:科技纵向项目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人文社科纵向项目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开支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费用及绩效支出: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七条 科技纵向项目学校按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为项目经费的3%,由学校统筹使用;二级单位管理费为项目经费的2%,由二级单位统筹使用。
人文社科纵向项目学校按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经费总额的4%提取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为项目经费的2%,由学校统筹使用;二级单位管理费为项目经费的2%,由二级单位统筹使用。
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支出,应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工作贡献,参考同类同级人员薪酬水平自主确定,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发放。科技纵向项目绩效支出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绩效支出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60%。人文社科纵向项目绩效支出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绩效支出提取和发放流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及审批。
第八条 各科目项目经费需要外拨的,应当以项目计划书(任务书)和项目合作(外协)合同为依据,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及审批。
第四章 经费决算
第九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提交二级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条 项目结题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结余经费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执行中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非涉密项目的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绩效支出、外拨经费、结余经费使用等)、经费决算、研究成果等情况,由二级单位进行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由科学研究院、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二)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三)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四)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六)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七)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八)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九)不得列支基建费;
(十)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第十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退还违规所得或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调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七)纳入学校财务报销失信名单;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行为构成违纪的,根据党纪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依法依规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经费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科学研究院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科学研究院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2022年第16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奥门31999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暂行管理办法》(中大科研〔2020〕14号)同时废止。